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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管合规:查看该公司是否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和认可。一家受到合法监管的公司通常会更加可信。
6月7日,沪深北交易所分别就《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在当天的新闻稿中,沪深北交易所均明确表示,将根据《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相关监管要求,适时以适当方式发布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
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目前,沪深北交易所已对程序化交易制定针对性异常交易监控标准,内部已经试运行,并将持续征求境内外投资者意见。
一位券商负责人表示,从历史经验推测,可能将延续此前的标准公开路径,先将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标准向证券公司发布,并预留一定过渡期,由证券公司做好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工作,规则基本成熟后再向市场公开发布。其间,预计与传统做法类似,交易所会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监控情况,持续优化完善具体标准。同时将通过合规培训等形式帮助证券公司和各类投资者更好理解程序化交易监管的具体要求,督促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好市场秩序。
我国投资者主要通过证券公司参与二级市场交易,是证券公司客户。此前,沪深交易所2019年向全体证券公司发布了股票异常交易监测监控参考要点,明确了股票异常交易的定量指标,要求证券公司做好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此外,交易所每年会举办多次证券交易合规培训,通过异常交易典型案例等形式传达监管要求,总体上效果良好。
在异常交易标准公开方面,沪深交易所分别在科创板、创业板开展了试点工作。其中,上交所2019年6月发布了《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深交所2020年6月发布了《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整体效果良好。
随着监管实践不断成熟,交易所在总结评估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持续优化完善监控标准,形成了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并于2023年落实全面注册制时向全市场公开发布。
《实施细则》是首次对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做出规定。“这对市场的影响以及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规范意义有待进一步观察。”一位市场人士说。
在该市场人士看来,当今计算机技术大潮已全面推进,电子化交易成为现代资本市场运行的一种形态,是全球化浪潮不可避免的推进方向,“在这样的背景下,保护好中小投资者、维护好交易公平性就更为重要”。
《实施细则》结合程序化交易行为特点,对异常交易情形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四项异常交易情形,并对相关情形的时间区间要求及行为要素作了细化。这意味着,除了目前交易所股票实时监控细则规定的5大类14种异常交易行为外,还额外明确了四类重点监控的程序化异常交易情形。
根据交易所交易规则张家港股票配资,投资者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将依规采取书面警示、暂停交易等自律管理措施。